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培育北京市乡镇(街道)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品牌,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二条【概念范围】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具有鲜明特色、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和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文化艺术所在的乡镇(街道),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十一条【命名程序】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一)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本区的推荐名单,第十二条【公平原则】开展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定工作,第十五条【提供服务】被命名的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十六条【经费保障】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相关经费应纳入区、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分别对已命名的市、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复核,参与、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民间文化艺术加强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