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海文旅体〔2023〕2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海曙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2023年12月28日附件:宁波市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海曙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项目,第三章分配办法第七条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第四章申报审批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资金申报及拨付:各相关单位将各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第九条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