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温室大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和《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漳农财〔2021〕18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具体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附件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我区拟先按原六类省定标准省级资金60%进行先验先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验收、公示等条件和程序,区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以后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文件要求,在全区建立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储备库,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当地实际加强项目核实,向区级农业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五、材料提交实施主体申报时须提交《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表格须有各镇办农业部门签字意见及盖章)一式叁份,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2.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漳州高新区科经局2023年12月2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