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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工信系统反恐怖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12-27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第四章情报信息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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