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口岸场所服务性企业及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企业:为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17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宁商发〔2023〕19号)精神,现启动征集2023年四季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一)2023年第四季度外贸发展相关项目1.2023年四季度进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补贴项目2.出口产品转内销项目(2023年1-12月期间发生的业务)3.应对贸易摩擦商事法律服务和贸易调整援助项目(2023年1-12月期间完成并支付费用的业务)4.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项目5.企业利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项目6.汇率避险项目(2023年1-12月期间发生的业务)7.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项目(境外项目生效时间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二)2023年四季度口岸建设相关项目1.提高口岸场所服务能力项目2.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项目3.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应用水平项目二、申报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商务厅印发的2023年度《外经贸政策汇编》中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三、征集时间征集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12日,四、提交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校对、汇总和资料上报,将《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资料明细一式三份,资金申请报告编印顺序为:封皮、目录、资金申请报告、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申报专项资金及支撑票据汇总表、支撑补助资金的票据、其他证明性文件,六、其它要求(一)各企业严禁利用虚假项目和未实施项目申报项目资金,对提供虚假项目材料、凭证的企业,将停止对该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二)各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指南、编印资料排版和装订的要求,规范整理提供项目资料,(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