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2月21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类、公共文化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服务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标准,指导本区的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做好本单位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应组织承接主体开展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接主体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购买主体主动做好事前设定目标、事中执行和事后自评等相关工作,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完成绩效评价后,第十七条根据服务项目合同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整体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预留绩效评价相关费用,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对本区域相关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档案进行抽查,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部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业务绩效考核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