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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 2022-04-0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及母基金出资新设、参股的子基金,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七条母基金管理运作架构包括省政府、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母基金管理人等,第八条省政府主要职责: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负责在政府层面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核批准母基金设立方案;授权管委会审议批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子基金设立方案,审议批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子基金设立方案;(三)审议母基金年度战略投资计划和工作报告;(四)其他应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一)落实母基金资金预算工作;(二)贯彻落实管委会决定;(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母基金管理的宣传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母基金出资人代表、母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三)支持在各级政府部门、各开发园区、相关企业开展母基金管理宣传及投资业务对接工作;(四)配合做好子基金监督管理和政策目标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负责:(一)遴选并监督母基金管理人;(二)会同征集合作子基金意向;(三)支持做好母基金管理宣传、基金投向及投融资模式研究工作;(四)协商制定母基金合伙人协议,具体职责:(一)负责母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二)制定母基金年度战略投资计划;(三)负责征集合作子基金意向;(四)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人;(五)可以向各子基金派出观察员代表,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出资人代表报送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母基金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及其他可能影响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情况;(六)建立健全母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章投资范围、方向与运作方式第十四条母基金投资范围以政府引导为首要目标,明确基金设立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注资退出、管理机构、风险防控、绩效评价、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第二十五条母基金及子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第二十六条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基金及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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