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第四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和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联合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流动站、工作站设立条件和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备案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通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第十三条工作站一般应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设站单位应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予以相应资金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办法不定期组织对基地的评估,第四十五条流动站、工作站丧失设站条件或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