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文件要求,我局已完成茂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为保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的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现对该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共7个工作日,广大群众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带上有效证件到我局反映,地址:茂县凤仪镇并州路162号,意见受理:县自然资源局综合办公室,电话:0837-7422212,附件:茂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茂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