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业务的,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以下交易行为:(一)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类型业务之间发生交易,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业务,第三节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第三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第四节风险管理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考量经营目标、风险管理水平及业务类型等因素,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评估和评级,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资集中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