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宣威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宣威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第四条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专职外部董事职务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第九条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兼职外部董事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第五章考核、薪酬与激励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范围,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配合市委组织部根据外部董事履职评价情况进行考核,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委)另行制定,专职外部董事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任期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考评系数=任期考评得分/100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按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履职待遇、福利性收入和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