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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息烽县人民政府 | 2023-12-15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作对应调整,第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合理损耗(含水份、杂质减量及保管自然损耗)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需要,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承储企业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县级储备粮、食用油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合理损耗))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后,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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