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附件:1.申请报告(样式).docx2.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docx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7日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可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第三条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确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第六条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附件1)、《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附件2)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应先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退出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第九条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第十条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主体)按规定各自或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第十二条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