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上缴标准第七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一)财政局提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的上缴比例建议,监管部门应督促所监管县属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上缴比例,对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实行比例上缴,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转让产权(股权)的县属国有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据实向监管部门申报,第四章审核解缴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八条财政局在收到监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企业可通过监管部门向财政局申请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两次缴清,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第二十三条财政局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