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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3-12-06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子基金实施细则》《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实施细则》,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pdf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五)负责对天使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伙)谈判、拟订组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相关法律文本签署、实施投资、投后管理、引导基金退出等工作,第十七条天使期科技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的投资必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子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天使子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三)投资能力: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直接投资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天使期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的天使期科技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情形,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的运作与管理,领投机构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可在投资协议签署一年内联合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二)领投机构投资累计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由基金公司与领投机构、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每年度种子直投投资项目、初创跟投投资项目、领投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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