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二、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初评和现场考察、公布评估结果的程序进行,依托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二)初评和现场考察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初评,根据自评估和初评情况,现场听取实验室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工作报告,(三)公布评估结果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申请后可给予整改期,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复评,三、自评估材料提交要求请各实验室于12月30日前完成自评估,并提交自评估材料纸质版至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