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评估工作,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评估工作具体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二)检查评估(2024年1月底前)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或管理的培训学校开展检查评估,省直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检查评估,(三)结果备案(2024年2月底前)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培训学校评估结果,(四)督促整改(2024年3月底前)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告知培训学校,督促不合格的培训学校限期整改,对评估合格但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待提升的培训学校,(五)抽查检查(2023年4月底前)市(州)人社部门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对下级人社部门负责检查评估的培训学校进行抽查检查,五、评估结果运用(一)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培训办学水平和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重要依据,各市(州)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评估工作,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把评估工作为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省厅对各市(州)人社年度工作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