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执行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二)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二、申报材料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三、申报和审核流程(一)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至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附件1),(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通告的形式在省商务厅等部门网站予以发布,五、监督和管理(一)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该外资研发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相关文件: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2.承诺函(进口设备)3.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4.相关名词解释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11月29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