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并由区知识产权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第八条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区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二)区知识产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四)三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