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青原区范围内涉黑涉恶涉伞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事实,第五章奖励标准第九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举报奖励标准:1.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第十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标准:1.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以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第十一条对抓获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标准:1.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第六章奖励发放第十二条由区扫黑办负责举报奖励发放,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的有组织犯罪线索及事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第十四条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受理、履职时发现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应当按程序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核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涉恶涉伞违法犯罪线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