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文昌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将修改后的《文昌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2023年11月16日文昌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取得土地有关证明文件且规划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经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第五条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注:所有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六条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一)属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当事人临时建设申请后,审批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临时建设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第十一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从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临时建设审批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