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第三条市高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第四条高科技领军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通过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第五条高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发布通知,市科技计发布高科技领军企业申报通知,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附后),7.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8.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即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提出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和拟培育名单,正式发布高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第六条已认定的阳泉市高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三年内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第七条本办法由阳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