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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3-11-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开业,(三)交易信息系统已接入市金融监管局监管系统及全市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第十三条交易场所下列事项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批,申请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交易场所应确保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商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九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二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交易场所的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三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可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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