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通过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三条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江西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同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并及时向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所在设区市、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