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40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引导和规范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引导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申报、审核情况,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首次报备符合条件的省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联合会和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报送至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四、其他要求(一)科技成果评价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价程序、评价标准、评价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价意见负责,涉及国家秘密、违背国家科技及产业政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的科技成果不得开展评价,(三)推荐参照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编制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南》、《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运营服务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导则》、《科技成果评价执业规范》(标准编号T/TMAC019至022.F‒2020)等全国团体标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