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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松北区人民政府 | 2023-11-13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将第二章第四条修改为:哈尔滨新区产业投资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产业母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高决策机构,二、将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产业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进行运作,规范和加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下简称“新区”或“自贸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哈尔滨新区产业投资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产业母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高决策机构,第三章运作模式第七条产业母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第八条产业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进行运作,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十条产业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初审与立项、项目尽调、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等,4.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框架,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投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第五章投资项目退出第十二条产业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第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接投资项目及定向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第八章定期报告与尽职免责机制第二十条每季度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投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产业母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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