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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07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号)明确“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制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2号),(四)《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号),主要依据《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确保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合法,《办法》中“可以作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情形,主要依据《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办法》中“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形,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从托管企业类型、集群企业从事的行业范围、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的权利、义务、集群企业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等方面,明确集群注册、托管机构、集群企业、托管服务含义,列明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作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主体形式以及申请成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条件及要求,规定了集群企业登记适用对象为楚雄市范围内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参照《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昆明市盘龙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形成《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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