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7日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第二章托管机构登记第四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违法建筑,第六条申请成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经营场所,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组织行政审批、税务、发改、公安、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认定通过后作为楚雄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第三章集群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集群市场主体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使用证明,集群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增设分支机构,第十四条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一)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第四章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义务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以下监督管理工作:(一)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第十九条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三)托管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五)托管机构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情况的,(八)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或登记机关)加强集群市场主体管理,第二十九条集群市场主体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