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措施(一)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分档次实施经营奖励:1.对企业纳统营业额5000万元以下的,或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且增幅3%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2.对企业纳统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二)支持培育发展电商产业园区鼓励乡镇(街道)与电子商务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并实施分档奖励:1.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2.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2亿元(含)以上,且纳统营业额达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3.对电商产业园年度汇总实际开票营业额达5亿元(含)以上,按不超过产业园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0%,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含基地、楼宇)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给予每个乡镇级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三、其他事项(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商服务类及农村电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