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22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编制《蜀山区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蜀山区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规定,公示期:2022年3月30日—4月8日附件:《蜀山区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蜀山区农林水务局2022年3月30日蜀山区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9]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皖政〔2017]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油茶产业扶贫的意见》(皖政办〔2017]72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各县(区),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222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奖励蜀山区林长制改革,奖补资金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林长办统筹用于林长制改革,调动地方自主性和积极性,第四条奖补范围为区级林长制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及森林抚育项目,第五条林长制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对象:各镇街开发区第六条林长制考核奖励资总额=省、市下达奖励资金第七条具体分配方法:全部资金的30%作为蜀山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奖励年度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项目,其中:1、蜀山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奖励年度考核前三名单位,第一名获得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50%,第二名获得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30%,第三名获得区林长制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的20%,对于完成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并验收合格的,第九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的《安徽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0〕222号)文件第十一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