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园区未按规定申报近三年残保金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税(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现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名单公示如下,请相关企业尽快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尽快补缴,以免产生更多滞纳金,附件:2020年-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清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2023年10月30日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清册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清册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