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函〔2023〕61号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派出生态环境局,现将《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乐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1日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乐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材料的信息审核、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制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平台的运行维护,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材料的受理、发证、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管,应由其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向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机械的基本信息、机械所有者信息等,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应在属地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办事窗口,第九条机械所有者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第十一条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制作完成后,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应通知机械所有人至办事窗口领取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机械所有者领取标识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后,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机械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信息变更,第十三条机械发动机改装适用于国III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改装用发动机应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