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德州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市科技创新成果的提名、评审和认定,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第七条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定办),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第八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第十条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成果及完成人相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第十二条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三)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积极推荐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