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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邻水县人民政府 | 2023-10-18
决定将《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邻府办发〔2023〕30号)文件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成交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价款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的不支付利息,违约金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可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15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不支付利息”,二、将《邻水县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邻府办发〔2023〕3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8日【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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