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及《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中按时报送数据,请相关企业根据属地原则于12月31日前填报今年发生的服务外包在岸、离岸合同及执行金额,特此通知,联系人:王敬云2311070918018880215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