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延长《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1〕6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办法》原依据文件《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已废止,延期后文件依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6号)施行,附件:青科规〔2021〕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0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