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内的水上旅游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上旅游管理有关工作,第八条鼓励水上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第十二条本市水上旅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制,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引导水上旅游经营者依法登记,第十三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发布水上旅游诚信经营行为规范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八条用于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鼓励水上旅游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第二十二条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应当认真接受水上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培训,第二十四条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进行水上旅游活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