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区文广新旅局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预算,按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游文化活动奖补不超过5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省5A、4A、3A的多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南昌市乡村(特色)旅游点给予-次性5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次性8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六)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分别给予-次性30万元的奖励,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乡(镇)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及骨干项目的策划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章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区文广新旅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验收;区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