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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鸡西市“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 | 2023-10-11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市级优质农产品品牌“知青粮站”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第五条“知青粮站”第29---32类农产品授权四大类型:29类选择:猪肉食品,水果味的碳酸饮料(截止),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审核授权、宣传推介、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报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第十条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征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品牌主体申报“知青粮站”标识授权使用,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对拟授权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进行审核公示后,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六条“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八条获得授权的企业(合作社)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基地中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授权允许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第二十六条(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授权使用“知青粮站”农业品牌标识的企业(合作社)和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仿造、假冒未经授权违法违规使用“知青粮站”标识农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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