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五)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名,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规则(一)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二)道路通名1.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3.城市区域内居住、商业主导片区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的主干道、次干道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二是以相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客体名称作为主采词命名新地名对象,即“主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6.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五、桥梁、隧道命名规则(一)桥梁、隧道通名1.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二)桥梁、隧道专名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六、公共空间命名规则(一)城市公共空间的通名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二)城市公共空间的专名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