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