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合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十三条市属企业负责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一)公司治理,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一)制度制定环节,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一)管理人员,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评估评价机制,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第三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