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儋州市中心城区及镇区个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个人住房规划的指导工作、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的放线验线、规划核实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全市个人建房的施工许可审批,(三)各镇政府(不含那大镇、和庆镇、白马井镇、排浦镇、三都办事处)负责镇区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验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四)那大镇、和庆镇、白马井镇、排浦镇、三都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集体土地的个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验线、规划核实验收、人防审查、征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备案,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一)属于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按城镇开发边界分类管理:(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房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个人住房应按照海南农房报建“零跑动”系统程序申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审批单位在接到申请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建房申报条件的审核结果在项目现场公示,第十五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第十七条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在接到申请人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第十九条个人住房竣工验收要求:(一)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审批通过且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房按原批准的内容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