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该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湖南已经出台了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要求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需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应符合多项基本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居民验收申请后,应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亦需联合验收,这次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