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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第三章消纳与利用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所生产的产品是以经处置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为主要原料,第十七条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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