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附件:1.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附件2《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二是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