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第三条阳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登记成立满1年,独立法人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法人内设机构需有2人以上专职技术转移人员,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项,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条市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一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技术转移机构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未参加考核评估的技术转移机构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第十三条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市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