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松江区街道和镇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审核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以及日常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镇财政所审核,第四条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日常管理,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账户开立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区财政局审批并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进行账户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区财政局审批并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打印批复书至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应在银行账户撤销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进行账户撤销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一条镇财政所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