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通信线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协助县通信主管部门完成通信线缆备案工作,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范围内通信线缆施工过程占用主要城市道路及挖掘的审批,第七条县行政区域内埋设有通信管道的城市道路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第十一条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通信线缆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第十二条县通信主管部门应加强通信线缆的日常监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结合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报请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权属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背街小巷请书面告知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通信管道或架空线缆作业时安排人员实地核查,设置方案经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第十七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县城区域内架空线缆规范的架空线缆、附墙线缆、通信线缆设施等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改造或拆除,第四章安全保护第十八条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通信线缆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通信线缆权属单位应当制定通信线缆保护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