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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9-13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第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三)负责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报同级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筹设)报告》(附件1),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筹设)报告》(附件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五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组织及内部管理第二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培训,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第三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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